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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将原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内幕信息时,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报备。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二、将原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三、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职能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职能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职能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四、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五、修改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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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