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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威九国际传媒78m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5-04 浏览次数:22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3、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对参与的具体信息披露事宜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政策,董事会秘书应予以协助,提供法律、法规等查询和咨询服务,并将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基本资料,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权限如下: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及具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等提供的资料,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稿,经总经理会签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披露;
3、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起草,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披露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产品研发、合同签署等重大信息无法披露的,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网或其它内部刊物上刊登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撤回。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威九国际传媒78m
二OO五年八月八日